认定侵犯技术秘密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行为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一)民事责任调整法律不同
不正当竞争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调整;名誉权是由《民法典》所规定。
(二)侵害主体不同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侵权主体须为经营者,且与被侵害方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一般侵权主体,无身份限制。
(三)侵害对象不同
商业诋毁:侵害的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名誉权侵权:无限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
商业诋毁:实际损失或所获得利益确定,包括合理开支;名誉权侵权: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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