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世时借给人20万做生意,死后其13岁幼女向对方追讨其中的10万借款,讨要未果双方闹上法庭。12月2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借款人偿还该女孩借款十万元,并自2003年5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每月9%的利率(此利率若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按四倍计算)支付利息。
13岁女孩小欣(化名)是巩义市河洛镇人,她的母亲白某与生父宋某于2003年4月8日协议离婚,小欣由母亲白某抚养,白某分得存款40万及住房一套,并约定白某的住房、家产由小欣继承。离婚后,白某于2003年5月26日、2003年6月7日分两次借给好友康某20万,让他开办个人独资的耐火材料厂,康某当时出具两份借条,约定借款的利息为月息9厘,每季度结算一次。2006年2月24日,白某与王某再婚,当年3月11日白某因病去世。
白某死后,小欣由生父宋某抚养。小欣和父亲宋某知道康某还欠白某钱,遂向其讨要,可康某只承认欠白某8万。小欣以康某承认的8万元借款部分于2006年将康某诉至法院,经过审理,2007年8月6日巩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康某归还小欣借款8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欣及其家人在家中找到了康某当时给白某出具的两张借款收据,在向康某追讨剩余的12万未果的情况下,小欣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其中的10万元借款。
庭审中,被告康某辩称,被告共借白某现金20万,其中已还12万,剩余8万已经在2007年8月6日的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该案现正在执行中。被告已全部归还了向原告之母白某的借款,不应再向原告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借款给被告的行为发生在其与前夫离婚后、与王某结婚前,故该款应为白某的个人财产。白某与宋某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院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依法取得对白某个人财产的继承权。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偿还了原告的借款,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该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庭宣判后,被告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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