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禁止股东竞争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31:42 157 人看过

《公司法》对禁止股东竞争有哪些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机,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兼职,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企业的商业竞争。“

3.《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竞业禁止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法》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明确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与其所在单位竞争

相关知识: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什么?竞业禁止义务是指雇主和雇员通过合同约定,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限制雇员在一定期限内与雇主进行同业竞争,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范围和地区。简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项约定义务,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业禁止是一项法律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取决于合同双方的协议。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是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以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任期届满,不再承担竞业禁止的法律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竞业禁止不要求雇主支付赔偿;竞业限制要求雇主支付补偿,不支付补偿不能限制工人的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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