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以及电梯和水箱等。而建筑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但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部分。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开发商是不是将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在所不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都属业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区内的某一整栋建筑物属于特定业主所有的情况下,该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该特定业主,而不属于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小区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镇公共绿地占地,该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属于共有部分。在规划时就确定属于某个业主所有的绿地,就应当归个人所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附赠的花园,究竟应当归属于业主共有还是业主单独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既然这些绿地根据合同已经约定归个人所有,且其为此支付了对价,应当按照约定归业主个人所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如何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属是一个涉及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实行规划与建设并重原则。城市规划区内以规划区范围为界,划分为若干个规划区,规划区内规划的道路、绿地、广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因此,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归属是一个涉及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具体的归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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