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有什么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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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有以下效力: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这就是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的方面。另外,其还有消极效力的一面,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而被免除。
二、一般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保证责任。
三、如何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分主要如下: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
2.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而—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
3.是否享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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