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设定证人回避制度,因此,在诉讼中不可以申请证人回避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㈡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㈢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㈣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㈤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㈠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对其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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