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保管费有什么规定,保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7 09:44:10 198 人看过

一、民法典的保管费有什么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

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

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综上所述,合同双方在履行保管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以免引起法律纠纷,损害双方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保管合同时,当事人要约定保管费用,保管人提供保管服务后,寄存人要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如果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保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n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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