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不是税收范围内的,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这种是不需要纳税的,纳税人和税务代理人在选择申请行政诉讼时,应注意行政诉讼事项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两种情形:行政处罚合理性诉讼和行政复议合法性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两个法律制度的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律原则所决定的: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决定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决。二是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行政复议的存在主要是考虑效率,而行政诉讼则更具有公正性的裁决。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行政处罚诉讼时,纳税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种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纳税人对罚款行政处罚不服的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还有,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都是行政处罚。而其他行政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强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组织履行义务;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抚恤金等都不是行政处罚。对于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得判决变更。纳税人和代理人应该清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这个争议点不是合法性问题,而是合理性问题。
一、征地拆迁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一)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三)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
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四)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五)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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