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方)诉称,与被告李某(女方)于2011年5月23日订婚,给予被告李某5万元的彩礼(包括全部金银首饰)。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时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并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于2012年元旦分居至今,被告未尽夫妻义务,且对原告的父母极不孝敬。原告已于2012年5月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且结婚不久就分居达一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该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处于被动状态的,因为原告先前已经起诉过一次要求离婚,这是第二次了,按照温州当地法院判决惯例,两次就判离婚。所以接手该案就是要明确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被告陈述这段婚姻当中自己不是过错方,是原告脾气暴躁,有殴打她的行为在先,并且原告还有外遇,被告隐忍的目的就是想拖着他,并且要求他赔偿。再跟当事人分析了案件之后,我了解到原告殴打被告有报警记录,而且还有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并且被告还掌握了原告外遇怀孕的B超单,照片。代理律师去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且提供了部分照片。最后原告在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婚外情的事实,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属于婚姻的过错方。该案关键的地方是被告在遭受殴打的时候报了警,也要求对原告进行处罚,在发现丈夫有婚外情的时候,积极挖掘线索,这些都成为她以后主张婚姻过错方的证据。很多妇女在遭受类似侵害的时候往往选择隐忍,到关键的时候拿不出证据,举证不能,在诉讼离婚中处于劣势地位。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原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赔偿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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