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3月9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荣宝斋不服商标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这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的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其作出的《关于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理由是: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摹仿了第三人荣宝斋的商标;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
作为第三人的北京荣宝斋在答辩时,指出,武汉荣宝斋抢注其商标的行为是鸡鸣狗盗行为。据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介绍,其在汉口开设的荣宝斋分店于1939年就结束了全部业务,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之间于1939年后就不存在所谓的隶属关系,武汉荣宝斋未经允许使用荣宝斋总店的字号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北京荣宝斋正式使用荣宝斋字号始于1894年,一直是中国字画行业的驰名企业、龙头企业。北京荣宝斋在其他地方的分店都在与荣宝斋总店脱离隶属关系后改称别的名字,武汉荣宝斋长期盗用荣宝斋字号,解放前因战乱,无暇顾及,解放后因处在计划经济年代,市场意识淡薄,也没有追究,现武汉荣宝斋抢注商标的行为是置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荣宝斋品牌于死地的恶意抢注行为。
法庭审理中,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带来了其木版水印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等证据,武汉荣宝斋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老字号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联系,而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则强调,老字号不可能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对荣宝斋商标之争作出判决。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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