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荣宝斋”为商标对簿公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42:19 237 人看过

提起荣宝斋,人们自然会想到坐落在北京琉璃厂大街,出售名人字画、文房四宝的荣宝斋店,这家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却因远在湖北武汉的另一家荣宝斋要注册荣宝斋商标而作为第三人,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起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3月9日上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武汉市荣宝斋诉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和第三人北京荣宝斋不服商标行政裁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撤销了其商标,武汉荣宝斋认为这样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也存在相应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其主要理由是:商评委的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不当;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商标分类注册的分类保护的原则,武汉荣宝斋认为其注册荣宝斋(繁体)商标并无不当。同时,武汉荣宝斋还认为,即使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类商标已具备驰名商标标准,也不能证明其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时就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标准,不能撤销武汉荣宝斋善意、在先注册的争议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其作出的《关于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理由是: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荣宝斋商标及图案与北京荣宝斋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是复制摹仿了第三人荣宝斋的商标;北京荣宝斋曾于1991年9月20日在第16类宣纸、明信片、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注册了繁体荣宝斋商标,该商标虽然期满没有续展,但在商标有效期间,北京荣宝斋于2001年4月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了三个引证商标。据此,可以认定北京荣宝斋在第16类宣纸等商品上的繁体荣宝斋商标专用权可视为延续的;北京荣宝斋商标作为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其木版水印、装裱字画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做出了贡献,荣宝斋作为老字号和商标被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很高声誉,根据北京荣宝斋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前,北京荣宝斋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将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从而使北京荣宝斋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武汉荣宝斋申请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

作为第三人的北京荣宝斋在答辩时,指出,武汉荣宝斋抢注其商标的行为是鸡鸣狗盗行为。据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介绍,其在汉口开设的荣宝斋分店于1939年就结束了全部业务,武汉荣宝斋与北京荣宝斋之间于1939年后就不存在所谓的隶属关系,武汉荣宝斋未经允许使用荣宝斋总店的字号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北京荣宝斋正式使用荣宝斋字号始于1894年,一直是中国字画行业的驰名企业、龙头企业。北京荣宝斋在其他地方的分店都在与荣宝斋总店脱离隶属关系后改称别的名字,武汉荣宝斋长期盗用荣宝斋字号,解放前因战乱,无暇顾及,解放后因处在计划经济年代,市场意识淡薄,也没有追究,现武汉荣宝斋抢注商标的行为是置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荣宝斋品牌于死地的恶意抢注行为。

法庭审理中,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带来了其木版水印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等证据,武汉荣宝斋的代理人坚持认为老字号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联系,而北京荣宝斋的代理人则强调,老字号不可能与驰名商标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对荣宝斋商标之争作出判决。

中国法院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3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情侣分手为争婚房对簿公堂
    □记者刘海通讯员刘慧本报讯昔日热恋情侣分手收场,为争婚房闹上法庭,要求合理分割房屋份额。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二审改判婚房归王小姐所有,王小姐补偿张先生房屋折价款68万余元及贷款利息7万余元。王小姐与张先生本打算今年步入婚姻殿堂,双方也共同购置了价格不菲的婚房一套,首付85万余元,双方各半支付,剩下房款由张先生做主贷人。张先生因经济原因,只支付了一小部分,另向王小姐打了借据一张,言明:因资金不足,暂向王小姐父母借款32万余元。然而,在婚前数月,王小姐却偶然发现张先生与前女友联系紧密,一怒之下要求分手,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借款及借款利息8千余元。后张先生归还了上述钱款后,王小姐父亲撤回起诉。几日后,王小姐重新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婚房归她所有,她返还张先生出资费12万余元。一审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的借款人,认为房屋判归张先生所有,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所以未支持王
    2023-06-10
    500人看过
  • 昔日情侣今为“婚房”对簿公堂
    相恋5年的情侣,买了婚房,却还没迎来婚礼就分手了。分手后,因新房问题,贾某将昔日女友廖某告到法院;买房时,贾某的父亲贾先生借给两人钱,现在贾先生要求两人还钱,将贾某和廖某双双告到法庭。昨日13时30分许,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小板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两案。“婚房”借款父亲催还贾先生介绍,2003年,儿子贾某在武汉读书时,认识了湖北女子廖某,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8月,儿子和女朋友为结婚购买新房,他借给了两人90233元,用于交付购房定金、预付款、配套设施费等。两人在昆明市十二棵橡树庄园购买了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为贾某和廖某共有。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两人又向贾先生借了44384.10元。当时借给两人钱,是基于两人是恋爱关系,但在2008年2月底,儿子跟女朋友分手,廖某远赴深圳打工。因此贾先生将两人告到法庭,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告借款90233元的合同,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461
    2023-06-10
    408人看过
  • 父子对簿公堂只为房产之争
    父子和睦相处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内容,然而,年届七旬的刘某却将儿子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出借的房屋。近日,海门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判令被告蔡某将该处房产腾空,交还原告刘某使用。蔡某系刘某之子。1996年蔡某结婚时,刘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间房屋让与蔡某使用至今。后父子二人因故生隙,刘某要求收回上述房屋。蔡某辩称,房屋虽登记在父亲名下,但自己已使用多年,是该房的实际产权人,拒不从该房屋搬出。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原告名下,属刘某所有。房屋系刘某的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2023-06-10
    363人看过
  • 一张借条两种说法老友对簿公堂
    一张15万元的借条原本无可非议,但借款一方当事人却另有说法,称双方有业务关系,该借条实际上是对方向自己支付工程款,因此不应向对方归还,一对相识多年的老友为此闹上法庭。罗湖法院一审否定了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其按借条约定返还原告1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昨天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二审。一张15万元借条引发纠纷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7年4月9日,被告李先生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该《借条》写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支票号:06651934),于2007年4月16日前归还。还款日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5万元真实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被告未按时还款,因此,被告除归还欠款外,还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违约责任。在法庭上,
    2023-04-23
    301人看过
  • 旧情侣因房子纠纷两次对簿公堂
    近日便有一对曾经的情侣因房子纠纷两度上法庭,女方要求男方补交居住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期间的房租及物管费,市第一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驳回了原告小晨的诉讼请求。分手后争房款争房租小伟和小晨原是男女朋友。2008年11月27日,两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共同购买了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某小区的1004号房,但登记在小晨一个人名下。2009年1月,该房屋收楼。小晨说,购房之后,她在2008年12月返回了东北,于是将房屋交由小伟来打理,所以小伟从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就居住在该房屋。2009年3月,双方因事闹僵分手了。2011年10月,小晨返回中山,发现小伟及其家人还在1004号房屋居住,遂要求小伟立即搬离。1个月后,小伟是搬离了,但他将原属于小晨所有的家具也一并搬走,还起诉至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因购买上述房屋而支出的款项94599.1元。2012年5月14日,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
    2023-06-10
    115人看过
  • 铜价翻倍对簿公堂
    2009年,陈新通过张康订购了130万元的电缆,此后铜价就一路猛涨。可是明明是发财的好事,却让两个相识多年的朋友反目成仇,还闹上了法庭。原来,2009年初,铜价处于低位,张康就建议陈新购买一批电缆线库存,一方面反正陈新从事的工程上也要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照顾张康的生意。陈新一听觉得有道理,立即拍板,向张康定购了130万元的电缆,并预付了20万的定金。多年的老朋友,双方都没签订正式合同,张康就向陈新出具了收条。陈新定了电缆后由于生意上一直没用上,直到2010年底,他偶然得知铜价竟然已经翻了三番多,马上就想起自己的电缆,急忙就向张康发信要求发货,可是没想到,竟然受到张康的严词拒绝。张康说:电缆是价格波动非常大的商品,所以合同的效力期限只限于2009年,现在都2010年底了,原来的合同早作废了。陈新一听大怒,一气之下把张康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康双倍返还定金40万,赔偿损失123万余元。张康也不着急,
    2023-06-09
    486人看过
  • 为争7套房产4姐弟对簿公堂
    父亲去世前留下遗嘱,将其与妻子所有的7套房产中自己那部分全部给儿子李某甲继承,父亲去世后,李某甲联系早已移民海外的几位姐姐办理继承手续,不料遭到拒绝,李某甲遂将几位姐姐告上法庭,后法院判决其父李某戊的遗嘱合法有效,李某甲如愿继承了父亲的那部分房产,目前该案已审理终结。李某戊与梁某某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四名子女,分别是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原告李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人共有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西区、南区以及港口镇等地共7套房产。2010年6月23日,李某戊在中山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李某戊愿意在死亡后将上述房地产中属于其应占份额的房屋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其儿子李某甲一人继承,属于李某甲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有。2011年6月12日,李某戊因病死亡,之后李某甲欲依公证遗嘱继承李某戊的遗产,通知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配合办理继承相关手续,但三人均不配合
    2023-06-08
    193人看过
  • 襄阳一家三口相继离世两亲家为遗产对簿公堂
    子女一家三口相继离世,两亲家为了儿子和女儿留下的遗产的分割闹上法院。近日,樊城法院判决,遗产由两亲家均等继承。2010年6月,家住黄冈的老郭突然接到儿子去世的消息。他强忍着悲痛赶到襄阳,料理完儿子的后事。一年半以后,儿媳和孙女也不幸离世。得知儿媳生前有银行存款41万余元,儿子和儿媳名下还各有一套房产,老郭便和亲家老张夫妇协商,决定平均分配儿女留下的遗产。协议达成后,双方又产生了新的分歧。气急之下的老郭连忙报警,尽管民警多次调解,双方仍然没谈好。去年,老郭向法院提起诉讼。樊城法院认为,老郭和老张夫妇均系死者一家的合法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双方于2012年7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遗产分配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执行。
    2023-06-08
    369人看过
  • 父亲去世留两份遗嘱三子对簿公堂
    对先后两份遗嘱,弟兄3人各持意见。丧失了第一份遗嘱中继承优势的老二将老大、老三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一套,合法继承父亲遗产总额。12月25日,媒体从兰州中院获悉,该案一审作出宣判,曹先生城关区延寿巷房屋一套由老大继承并所有;老大给老二、老三各给付16.6%房屋评估补偿款、各给付存款35120元。宣判后,兄弟三人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老二认为,2008年2月1日,父亲曾亲笔书写便条一张,称:延寿巷住房是由老二夫妇出钱购买,产权属于老二夫妇,这足以说明房屋产权的归属,同时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发票均由自己保管,不具有遗产性质。但自父亲去世后,老大保管着老人生前的全部银行存款,企图独占全部遗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曹家老大却对此持有异议。2013年2月8日,当父亲在医院住院期间,由亲戚郭某打印了一份遗嘱,并由亲戚郝某在病房逐条读给父亲听,遗嘱为:延寿巷房屋的50%由大儿子全部继承;
    2023-06-08
    422人看过
  • 为拿拆迁款“闪结闪离”为分钱对簿公堂
    中国法院网讯为动迁费闪电结婚,仅10个月便劳燕分飞,而又是因为当初动迁费的分割问题,夫妻双方对簿公堂。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共同共有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女方给付前夫动迁款15万元。2006年3月,曾是同事的两位母亲各自为子女做“红娘”,促成了许小姐和陆先生的恋情。当时,许小姐及其父母的户口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不到20平方米的小屋只有奶奶一人居住。虽然,与许小姐刚谈上恋爱的陆先生从未在被拆迁房屋里住过,也没有把户口迁入,但在许小姐一家的要求下,拆迁公司仍将陆先生作为被拆迁安置人,并和他们五人签订了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几个月后,大家拿到了动迁款等费用共计132万元,2006年年底,许小姐和陆先生一起购买了新房闪电结婚。然而婚后不久便渐生嫌隙,结束了维持仅10个月的婚姻。离婚后,陆先生却一纸诉状将许小姐一家四口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许小姐家的动迁款。一审判决后,女
    2023-04-22
    365人看过
  • 为自己的合同与“娘家人”对簿公堂
    劳动合同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可如果负责保管合同的人,保管了自己的劳动合同,一旦起了纠纷,闹上法庭,可能就很难办。最近,市中院就审理了两起这样的特殊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被告是该公司。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两份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不一致,但对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名、盖章双方均认可。双方都称,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是虚假的,但合同真假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另一起案件的原告也在企业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她在诉讼中主张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则抗辩称,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一直由原告保管,对方利用职务之便已将劳动合同取走,导致合同无法提供。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中,若作为人事管理人员的劳动者不提供合同,或双方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将导致法院难以认定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合同内容的真伪。鉴
    2023-06-09
    129人看过
  • 姐弟三人为争房屋起纠纷对簿公堂
    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发生了法律效力。原告林美、林丽与被告林华均系不惑之年的同胞姊妹,现在共同居住在汉台区北关街办城北村2组的二层自建楼房内。林美为长姐、林华为二弟、林丽为三妹。虽然儿时家庭生活艰难,但父母辛勤务农持家,三姊妹一同上学、放羊、割草、玩耍,日子过得井井有条,家庭亲情非常浓厚。随着三姊妹长大成人,林华因婚姻问题与母亲、长姐产生矛盾,赌气搬出家中租房结婚另居,平时和家人来往较少。1999年1月,经原汉中市北关街办审批,父母分别以户主身份(家庭成员分别为林华、林丽及林美一家三口)申请批准在原宅基地翻修、新建房屋共计四间。随后,父母与林美、林丽共同筹资请工匠将老宅拆旧翻建,于2003年建成四间两层共八间砖混结构楼房。2008年6月,父母分别委托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本村组干部林强等人现场见证代书立下遗嘱两份,声明其个人的房产份额由林美、林丽继承。同年6月
    2023-06-10
    117人看过
  • 为争母亲遗产陵水兄妹俩对簿公堂
    本是同胞兄妹,为争母亲遗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两兄妹对簿公堂。25日,陵水黎族自治县XX镇的卢Y向媒体反映称,他的母亲符AA是1983年的全国优秀班主任,母亲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曾广为流传,2012年3月母亲去世后,因兄妹俩对薄公堂而至今未立碑,对此他感到十分内疚。据了解,1968年8月,卢Y的父亲去世,母亲符AA一直在陵水中山小学任教。1981年,卢Y和妹妹各自成家。母亲符AA于1990年搬入陵水ZZ小学的宿舍楼居住。1996年7月,符AA办理了该小学宿舍集资房房产证,面积为48.11平方米,其中母亲符AA占该房屋产权的70%,中山小学占房屋产权的30%。2012年3月25日,母亲因病去世。为了母亲留下的房产和存款,卢Y与妹妹卢X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陵水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符AA以《遗书》的形式对其所有房屋产权作出处分,《遗书》的内容为:本
    2023-06-08
    274人看过
  • 为争遗产,关系复杂三代人对簿公堂
    正值壮年的陈某意外死亡,母亲、继父、生父、女儿与妻子为争夺遗产打起了官司,争夺的焦点为继父是否为合法继承人,颇为复杂的债权、股权是否在遗产范围之列。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30岁的陈某与妻子韩某经营着一家建陶企业,韩某任董事长,拥有公司80%的股权,陈某拥有公司10%的股权。在陈某去世前,因公司急需用钱,妻子韩某借给公司170万元。2006年夏天,陈某意外死亡。陈某去世后,一家人为分割遗产闹起了纠纷,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母亲、继父、生父、女儿作为原告将陈某的妻子韩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陈某的遗产:房屋两套、债权85万元、公司股权。被告韩某辩称,陈某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屋,第二套房屋是陈某去世后,被告用个人款项购买,不应列入遗产范围;陈某在去世前曾与被告有分割财产的协议,说明股权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不应列入遗产范围;被告不承认有债权;陈某的母亲与父亲离婚
    2023-04-25
    363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夫妻为财产纠纷对簿公堂
      湖南在线咨询 2021-01-17
      妻子闹离婚,丈夫却意外发现妻子重婚。一桩维持了十几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两人的财产该如何分割?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官司作出判决:女方无权分房子,但男方需按房子评估价的一半对女方作出补偿。此外,女方重婚有过错,需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这起官司的双方原本是一对名正言顺的夫妻。他们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并共同生活了十几年。2006年4月,女方黄某突然闹起离婚,并
    • 为继承母亲遗产 一家人对簿公堂
      广西在线咨询 2021-01-21
      近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状告外公、外婆,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的俩外孙女张甲、张乙,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元。 家住许昌市建设路的张甲和张乙,现年9月岁,系双胞胎姊妹,2005年5月10日,其父母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她们的父亲一次性支付其母亲5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金,并于当日由她们的外公代领。2005年5月29日,张甲、张乙的母亲因病去世。其母亲离婚后,因
    • 婚前双方出资对簿公堂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8
      两人婚前买房,首付款由双方父母支付,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就房屋应属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闹上法庭。6月5日,兰州中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崔刚与王燕在大学期间确定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两人在双方父母的资助下买了房,贷款由崔刚和王燕每月偿还。崔刚和父母协商后,同意了王燕父母的提议。很快,两家各出资15万元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崔刚名下。
    • 不提提房产子女为老父亲XX对簿公堂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7
      双方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你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同样对其财产具有继承权
    • 大学生为讨和学费与亲生父亲对簿公堂!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马上要开学了,别人开开心心打包行李,但正要上大二的小飞(化名)却作为原告进了法庭,而被告一方是他的亲生父亲。小飞7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了,小飞由母亲抚养,但父亲李某每月要承担200元抚养费,每月结清,而他的求学费用包括大学学费应该是由父母双方分担的。2013年9月,小飞考上了大学,这本是件好事,可他多次找父亲讨要学费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自己抚养费及求学费用共计3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