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法院能否执行船舶
地方法院是没有权执行船舶的,船舶由船舶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执行,如果所在地没有海事法院的,由所在地中级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建船舶申请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
20总吨以上建造中船舶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当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舶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提出。
建造中船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如为分段建造的,应该已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处于建造阶段;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并处于建造阶段。
建造中船舶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二)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或约定财产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船舶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五)抵押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证明,该证明可以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合同中对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约定不明的,还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签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
(六)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对船舶现状及船舶价值确认的书面文件;
(八)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船舶建造阶段证明及其认可的5张以上从不同角度拍摄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总体状况的照片;
(九)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船舶未在其他登记机关办理过所有权、抵押权登记并且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适用国法律禁止设置抵押权情况的声明;
(十)船舶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及受理
(1)网上受理
申请人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被告知获取相关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窗口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当即对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机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特殊程序需要申请人配合的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3、决定
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制证发证
(1)不予许可的事项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通知申报单位。
(2)准予许可的,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发给许可决定书或和许可证书。
5、中止
若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6、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书面明确撤回的意思表示,由行政机关收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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