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税收征管有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17:50:38 470 人看过

近年来,在审计中发现,行政机关的税收管理一直是地税部门征管工作的弱点和难点,征管难以到位、漏征漏管问题现象长期存在,具体表现为:

一是房屋出租收入未缴税。行政机关将拥有的临街或者闲置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搞经营,实现的房屋租赁收入,未能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同时还将房屋租赁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在财务部门以外另立账目,形成“小金库”,或者是直接以招待费、办公费名义或发放实物等方式,在承租单位直接冲抵应收的租金收入,既解决了单位的经费和职工福利问题,又少交税款。

二是出售资产未缴税。由于机构改革、重组等因素,部分行政机关的不动产出现剩余或闲置。对处置、出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在审计中发现,多数单位没有依法纳税,处置、出售收入也没有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比如某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将其拥有的价值近300万元的房产用于抵还工程款,仅偷逃印花税一项就达10万多元。

三是违规收费、超标准收费未缴税。按照规定,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超标准收费项目,应当纳入税收征管。审计发现,有的行政机关使用不合规票据,自立名目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却没有依法交税。某行政机关2006至2008年,在没有资产出租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停车场等单位收取“场地租赁费”404万元,偷税22万多元。

四是采取变通手段隐瞒应税收入未缴税。有的行政机关将不属于预算外资金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把“财政专户”作为违规资金的避风港。利用财政部门管理不严的漏洞,使用捐赠票据、过期作废票据等,向有关部门单位和管理对象收取赞助费、办案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结算票据,将应纳税的收入改头换面,作为往来款上缴财政,再以往来款项申请拨款,作为本单位的收入。某单位将房租经营收入200多万元上缴财政专户,财政从中扣除5%的预算平衡基金,其余返还给该单位,该单位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35万多元没有申报缴纳。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国家税收流失,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在社会上和纳税人中间产生不良影响,也削弱了公民和法人的纳税意识,影响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税收征管势在必行,因此审计建议:

一是要加强税法宣传,增强纳税意识。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或媒介,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开展税法宣传,增强行政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掌握税收政策,了解行政机关的纳税范围,使其能够正确地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税收检查。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纳税检查,既要检查单位财会部门工资帐户,还要检查工会、后勤、劳资等部门发放的各种补贴。对查出应扣未扣或偷逃个人税款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审计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将查出的行政机关涉税问题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三是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由财政部门牵头,对行政机关使用的票据进行彻底地清查,明确票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严禁超范围使用、混用和使用过期票据等问题的发生,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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