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对继母会不会有抚养义务吗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则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到几岁
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到几岁,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具体如下:
1、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十八周岁;
2、但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期限、有条件的,具体如下: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义务。
(1)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3)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对该成年子女就没有抚养义务了;
(4)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子女虽然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要履行抚养义务。
(1)《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2)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例如,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属于成年人,他们既不符合父母进行抚养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学历条件,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权利。
(3)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成年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这属于父母在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父母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讲,父母可以供养孩子上大学,也可以不供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三、姐姐对妹妹有抚养义务吗
姐姐对妹妹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但是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哥哥姐姐对未成年弟弟妹妹承担扶养义务是有一定条件的。
首先,必须存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因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有监护能力,就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无监护能力。但这一条并不绝对,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尚在且有监护能力,但其认为未成年子女的成年兄、姐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或者成年兄、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履行监护义务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监护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哥哥姐姐必须是有负担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哥哥姐姐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能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不具有监护能力,是不负有扶养义务的。
最后,弟弟妹妹须为未成年人,如果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不能自食其力,哥哥姐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n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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