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19:41:50 351 人看过

对于一家法定存在的企业,其拥有的独立法人财产乃法律赋予的权利与义务。

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期间,它将承担起自己所有财产对债务的承诺和负责使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责任仅限于他们认缴的出资份额。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对公司的责任限定于他们所认购的股份额度上。

当股东因某种原因抽逃出资时,将会导致以下两种后果:

对于注册资本不足的问题,公司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补充,并且该类股东不得援引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无论多久以前的行为,只要公司有充足理由证明该股东的抽逃行为,则该股东都必须归还全部抽逃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除了公司有必要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归还出资之外,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出资的股东也有权从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找到依据,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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