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处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11 19:20:11 203 人看过

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已经届满,且没有相关情形需要继续采取措施,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机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之后,如果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也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滥用职权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机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之后,如果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也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滥用职权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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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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