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措施已经届满,且没有相关情形需要继续采取措施,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在行政机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之后,如果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也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滥用职权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在行政机关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之后,如果扣押期限已经届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期限也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滥用职权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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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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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谁执行浙江在线咨询 2023-11-01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行政机关执行。有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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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07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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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后财物如何处理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19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单位专门户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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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强制措施后财物怎么处理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0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单位专门户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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