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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由什么产生
    政府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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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了地方人大的产生、职权和代表名额等内容,明确其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同时,地方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但需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报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一项法规,它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职权和代表名额等方面的内容。该法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同时,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合作与冲突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合作与冲突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合作方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政策,以促进地方发展和民生改善。他们通过协商、协调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地方事务,确保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然而,合作中也存在冲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权力分配、政策制定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可能存在分歧和矛盾。这些冲突可能源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政治观点差异或权力争夺。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政策和制度等手段来平衡和解决合作中的冲突,以确保地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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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机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包括4种情形: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2、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建立的自治地方;3、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4、在某些汉族人口占大多数的地方也可以以汉族以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区域设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
    2023-08-09
    162人看过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亿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作、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
    2023-06-13
    319人看过
  • 如何理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称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1)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镇)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各方面行政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种工作部门。(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其“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有如下五类职权(第35条、第36条):①执行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②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发布命令。③领导和管理权。④保护、保障权。⑤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
    2023-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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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负有执行本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任务的国务院部门驻陕西省的单位(以下统称报备单位),均有依照本规定履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义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报备单位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告、决定、命令、指示以及具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等文件的总称。报备单位制发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联系、商洽公务的文件,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监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由制发机关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十份备案,并填写报送备案报告一式五份。备案报告按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制。第六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是铅印或打印的正式文本,并加盖发文单位的印章;(二)附有起草说明和依据的法规文件目录。第七条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
    2023-06-11
    212人看过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1)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铁路路区、水运航区、送电电区或者其他行政行业区域设立;(2)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3)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它与中央行政机关是下级与上级、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2023-04-22
    113人看过
  •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什么
    法律咨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有哪些律师回答:(1)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铁路路区、水运航区、送电电区或者其他行政行业区域设立;(2)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3)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它与中央行政机关是下级与上级、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
    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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