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21:17 125 人看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类型、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当逐级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分类体系根据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级。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失误,造成工程质量差,交付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架、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建筑工程重大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级:一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B二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和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工作。

各流域组织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管理,负责中央投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国际界河流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所辖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管理和所辖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他们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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