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拍卖是如何评估作价的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第4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股权价值评估是股权拍卖必经的前置程序。
1、评估机构的确定。由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活动。评估机构确定的方式变更为“随机的方式”一种。现在人民法院一般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2、评估资料的取得。被执行人及有限公司应当主动提交会计报表等资料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相关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3、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形成评估报告递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报告之后发送给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进行监督。或者其他债权人又不愿意以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会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的,则人民法院会解除对股权的冻结措施。
二、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哪几种
实践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通常有几种做法:
1、将股东出资时股权的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2、将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转让价格;
3、将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4、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5、也有采用其他方法来确定转让价格的。
上述几种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存在不足。将出资额和公司净资产额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审计、评估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的清理核查,较能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拍卖、变卖的方法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者的决策及市场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股东的出资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差异,如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以原出资额直接转让,这无疑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概念;公司净资产额虽然反映了公司一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其不体现公司资金的流转等公司运作的重要指数,也不能反映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审计、评估能反映公司财产状况,也能对公司运作的大部分情况进行估算,却不能体现公司的不良资产率、公司发展前景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拍卖、变卖一般时间较紧,转让方和受让方常无法进行更多直接沟通。如不能很好理解和运用这几种方法,将造成股权的滥用,侵犯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拍卖程序的方法
在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拍卖程序中,一般采取两种方法:跟价法和询价法。
1、跟价法
指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直接作为竞买人参与拍卖,通过拍卖程序,实行价高者得。比处的价高者得并非唯一的最高价者胜出,而是其他人举牌应价后,有最高应价时,拍卖师高呼三声,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可(表示以此最高价接受。如其他竞价人未进一步报出高价,则卖给优先购买权人;如果他人报出更高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再“跟进”,则拍卖标的归最高应价者。优先购买权人要行使和实现其优先购买权,必须同其他竞买人一样,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进行竞买登记,交纳拍卖保证金,举牌竞价,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2、询价法
指由法院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优先权人不直接参竞价。待经过拍卖程序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购买人是否愿意购买。如果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由优先购买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则在加价后再询问优先购买权人。如此反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即为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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