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20:55 420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贯彻该法,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变更登记

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不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依法设定的,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对抗第三者。

在已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发证的土地上建成房屋的,房产部门核发房产证后,由土地使用者持房产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的用地批准文件对其进行审核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而擅自转让房地产的,其土地使用权转让为非法转让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在国家有关抵押登记办法出台前,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先与金融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抵押登记的操作办法,切实做好土地使用权抵

押登记工作,依法保护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评估地价,抵押金额一般不超过评估地价的80%。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确定抵押金额时,抵押权人还必须考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抵押登记后发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

权抵押证明书,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书不能交由抵押权人保管。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其抵押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法享有拍卖抵押房地产取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

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四、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人必须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土地管理部门

根据商品房预售人的申请,建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台帐,逐项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并在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占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和土地证书备注栏内予以登记。同时,向预售人出具已办理登记备案的证明。

五、关于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关系

土地管理部门与房产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分别进行登记发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联合办公等形式搞好登记衔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地方,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土地、房产证书可实行合一,但登记办法和证书格式及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土地、房产合一的

证书中有关土地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

在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过程中,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登记的宣传,提高用地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对土地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使土地登记的法律作用得以发挥,以加快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发挥土地登记管理土地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7日 2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关于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及经委(计经委),市各有关局和有关单位: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认真贯彻《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省专利局和省计经委的要求及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成长型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市专利试点企业以及广大中小企业要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二、各市(县)、区科委(科技局)、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及市有关产业局应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在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机电一体化、环保等领域,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2023-04-23
    263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从2006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此次换证,增加了对纳税人房屋、土地、车船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的内容,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房屋、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取得税源信息的重要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对纳税人的房产、土地、车船情况进行登记,不仅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掌握税源,减少因税源零星、分散给管理带来的难度,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有关的纳税事项,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
    2023-06-07
    44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市农场局房地产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意见》(沪委〔1997〕6号),结合本市实际,作出了具体部署。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中负有重要的责任,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一思想,切实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今年“6·25”全国土地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把中央保护耕地战略决策的意义讲深讲透,使“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逐项落实市委6号文件精神,拟订计划,抓好进度,确保完成。当前
    2023-06-10
    488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2]5号文)(以下简称《知》下发以来,大部分区县都能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对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征收、上缴、分配等方面的规范操作起到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未按《通知》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造成收费无可靠依据、出让金滞纳、需要返还出让金的项目不能及时掌握等诸多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有序操作,足额征收和及时返回、分配出让金,更好地为区(县)和开发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执行。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限及时报送备案,不得由受让人转交。未按《通知》规定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纸质)及批准供地方式的有关文件进行备案的暂缓返还土地出让金。二、出让金缴款情况表是出让金收款的依据,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通知》要求逐
    2023-06-10
    299人看过
  •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文号: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发布日期:2005-7-4执行日期:2005-7-4各区县房地局: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二)土地权
    2023-06-10
    447人看过
  •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
    2023-06-02
    261人看过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继续贯彻中央七号文件搞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达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都很重视,对开展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清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抓了贯彻落实。这次全国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规模大、时间长、效果显著,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参加清查的专业人员近200万人。已清查完和正在清查的县(区)2306个,占全国县(区)总数的81.6%。查出违法占地案件493.9万起,违法占地387亩;已处理276.3万件,占违法占地案件总数的56%。但是,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任务仍十分艰巨。首先,清查工作发展不平衡,除辽宁、黑龙江、湖北、山东、浙江外,多数地方要到下半年才能完成。江苏、内蒙、云南、河南、甘肃、天津、西藏等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将难以达到中央的要求。少数地方领导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清查进展缓慢甚至处于停
    2023-04-22
    399人看过
  •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三个局直属管房公司、城建开发总公司、住总房管公司、北辰房管公司、大成房管公司、各区开发房管公司、各自管房单位:为在全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市房地局制定了“北京市房屋设备运行服务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中包括已发布的京房管字(1992)621号“关于修订电梯服务等规范的通知”中的电梯服务标准和在京房管字(1992)456号“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标准”基础上修订和补充的高压供水、共用电视天线和民用电服务工作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电梯服务标准一、住宅电梯运行服务1.服务标志明确:候梯厅须悬挂“电梯运行服务标志牌”。牌上应标明:运行时间,维修保养时间,值班室地点,管理单位名称,监督电话。2.服务标准公开:轿厢内须张挂“服务公约”、“司机守则”、“乘梯须知”、意见簿。3.运行时间保证:住宅梯均实行24小时运行制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
    2023-04-22
    89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4-1【实施日期】2002-4-1【发布单位】【文号】粤府[2002]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标准确定的依据,规范了拆迁管理的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使房屋拆迁当事人了解、掌握《条例》精神,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要明确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切实加
    2023-04-22
    393人看过
  • 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
    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关于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建办档函[2006]25号安徽、湖南、广东省建设厅:根据《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的通知》(建办档[2005]45号)的有关安排,我厅拟于2006年3月至4月对你省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制定、出台的落实《办法》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相关制度的情况;2、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查询制度、告知制度、专项预验收制度、移交制度纳入规划管理、施工管理、备案管理等行政管理环节的情况;3、组织协调各专业管线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
    2023-06-10
    163人看过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国有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资产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生存与生展。为加强对土地资产的管理,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问题通知如下:1.凡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称土地资产使用人)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团为财产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有关土地资产的证明是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的证明文件。2.资产使用人因分立、合并、迁移、撤销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使用面积、用途等变化的,必须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并持变更土地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变动产
    2023-06-10
    365人看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含高新区):根据我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相关目标任务的要求,按照市争创中国人居环境奖指挥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旧住宅小区人居环境改造工作的通知》安排,为进一步做好房屋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范围:九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屋。二、普查时间:自即日起至2005年6月15日。三、普查要求:市房管局负责普查报表的设计和业务指导;各区(含高新区)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为使普查全面覆盖、真实准确,具体由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对本社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普查,按照“一项目一表”的原则回收《房屋普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一),整理统计后填写本社区《房屋普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二),将《登记表》和《汇总表》一并报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交本区建设、房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2005年6月20日前分别报市人居办、市房管局。四、其他注意事项:(一)《登记表》
    2023-06-10
    137人看过
  • 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高度重视,强调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它不仅是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保护和管理土地的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也是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重要途径。因此,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必须切实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特别是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中发〔1997〕11号文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属于非法转让,要依法查处。”再一次明确了我国土地登记制度的性质。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依法加强变更土地登记,强化土地产权管理,制止非法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现通知如下:一、限期申请办
    2023-06-10
    490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山东省通知贯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27
      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可适当放宽,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山东省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结合旧村改造: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村庄建在盐碱地。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一)城市郊
    •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部分内容有哪些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
      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下面是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部分内容: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 如何做好房地产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5
      一、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提高认识,加强对一线工人的管理; 三、组织施工,努力抓好工程质安管理; 四、抓好建筑市场信息,强化项目成本控制; 五、采取措施,做好施工机械防护; 六、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 七、搞好文明施工,全面实现标准施工。
    • 西安市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住房调控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调控工作的通知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06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和2011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
    • 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是哪些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31
      征地工作关系重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了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长远生计,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国征地制度建设再次迈出重要步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