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XX与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23:33 102 人看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内行再字第80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易XX,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内江市市中区沱江乡中心村七组。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X,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景X,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科民警。

原上诉人易XX与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2000)内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3月19日本院根据原上诉人易XX的申请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后,本院依法再审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9年7月13日17时许,上诉人将其驾驶的川K04058号解放牌货车停在内江市神经外科医院大门外路旁,与一女唐某坐在驾驶室中闲谈,恰被上诉人的前妻曾某某撞见,曾即上前与唐发生打架、抓扯。接群众举报后,被上诉人所属双洞派出所民警聂某即率人赶到现场制止,叫上诉人将车顺停在路旁,并交出车钥匙,然后将上诉人、唐某、曾某某带至派出所内询问了解情况。当晚23:40时许对上诉人询问完毕,民警聂某经请示领导同意后,便将车钥匙退还给上诉人,并明确告知可以离所回家。上诉人却一直在所内为唐某说情,直到十四日凌时三时许离开派出所去开车,却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又回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该车于凌时二时许被人盗走,至今下落不明。

1999年8月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扣车造成车辆丢失的各种损失,被上诉人于1999年10月15日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原判认为,被上诉人在接群众举报后,派出所民警制止上诉人等人的治安纠纷是合法的履行职责,虽扣押上诉人车钥匙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但在车辆丢失之前已将车钥匙退还给了上诉人,并明确告知可以离开派出所开车回家,而上诉人却逗留在所数小时为他人说情,致车辆被盗,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负责。被上诉人扣钥匙的行为已在汽车丢失前终止,其行为并未给上诉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被上诉人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原告易XX要求被告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予以行政赔偿的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上诉人易XX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缘于被申诉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职务不当,已构成侵权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判枉加裁判,及于被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属失实推理,应裁判撤销,被申诉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非法采集证据。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判认定事实相同。

再审期间,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恰当,自己收集证据的行为合法有效。对于原上诉人易XX被许可离开派出所及收回汽车钥匙的时间,该局认为是1999年7月13日24时之前,为此提供了以下六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王夯的证词、证人陈兴文的证词、证人刘宇的证词、证人刘溪云的书面证词、办案警官聂毅的书面证词和原上诉人易XX本人所作的陈述。原上诉人易XX对上述六组证据均不予认可。对于原上诉人易XX驾驶的川K04058号货车被盗的时间,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认为是1999年7月14日凌晨二时许,并使用以下四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叶洪宗的证词、证人胡丁的证词、证人黎联清的证词、证人魏德祥的证词。原上诉人易XX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原上诉人易XX主张在自己留置盘问期间,亲朋好友及前妻均向办案警官提出放车、守车及将车停放在安全场所的请求,并提供了以下三组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赵尚友的书面证词、证人刘祥彬的书面证词、证人曾祥敏的书面证词。法庭在质证时宣读了证人王夯的证词证实原上诉人易XX的前妻曾祥敏向办案警官提出了守车的请求,但被拒绝。对于原上诉人易XX实际离开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双洞路派出所的时间,法庭也进行了调查质证,以下五组证据证实原上诉人易XX是在1999年7月14日凌晨2点30分后离开的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双洞路派出所。证人黎联清的证词、证人陈兴文的证词、证人刘宇的证词、办案警官聂毅的证词、原上诉人易XX的陈述。对上述证明原上诉人易XX离所时间的证据经双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下辖的双洞路派出所处置涉及原上诉人易XX的治安纠纷属正确履行职务的行为。但其工作人员扣押原上诉人易XX所驾驶车辆钥匙及拒绝他人合理请求的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增加了车辆的危险。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提供的三项十五组证据即是在诉讼前收集的,各项各组证据又能相互印证,其中还包括原上诉人易XX所作的陈述,所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要求,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证据充分证明原被上诉人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在车辆丢失前已解除了对原上诉人易XX的留置盘问并退回了扣押的汽车钥匙,且告之其可自由离所回家,原上诉人易XX为替他人说情而在派出所内逗留了数小时,在车辆丢失后才离所取车,因此,车辆丢失是在原上诉人易XX承担风险责任期间发生的,其损失应由原上诉人易XX自行承担。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信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上诉人易XX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上诉人易XX的再审申请,维持本院(2000)内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宏

审判员胡云生

审判员王文祥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聂竹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9: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赔偿相关文章
  • 周**与**市交通局行政赔偿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圣人(又名周长勇)。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津市李市镇黄桷村二社。委托代理人李再玉,男,1944年2月26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干部,住重庆江津市几江街道办事处西苑路167号附26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津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张德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邓继维,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津市中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袁孝怀,镇长。上诉人周圣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津市人民法院(2004)九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4月18日,江津市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队应江津市中山镇人民政府的要求,作出了《关于江津市江河电站项目建议书》,对在津柏
    2023-06-06
    383人看过
  • 郭某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行政赔偿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一中行终字第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7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郝各庄镇西郝各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王某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臣,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某诚,北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被上诉人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宝坻区分局(以下简称地税宝坻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臣、于某诚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先行对被告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原告通过诉讼程序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其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常可生诉侯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案
    案情原告:常*生,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高村乡西贺村。被告:侯马市公安局,住所地侯马市新田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许*娃,局长。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常*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韩××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生之父常*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元月5日,常
    2023-05-05
    317人看过
  • 罗X与XX市北碚区技术监督局行政强制纠纷案
    「审理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时间」1995年6月20日原告:罗X,男,1994年4月13日生,汉族,XX市北碚区人,住北碚区菜市街154号4-1号。被告:XX市北碚区技术监督局。地址:北碚区培峡路9-20号。法定代表人:丁X蓉,局长。原告罗X于1995年1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存放在北碚磨心坡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1995年2月14日被告XX市北碚区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作了检查笔录,还录了像)发现库内的玉米,外观有大量霉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质量法》)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库房内用于销售的144袋玉米按照法定程序抽样,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即1#地上底层,2#地上混合
    2023-06-07
    426人看过
  • 崔俊峰与武汉市硚口公安分局赔偿案
    [受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类型]:国家赔偿[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1年11月30日[裁判字号]:(2001)武法委赔字第11号[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情摘要]:赔偿请求人崔俊峰,男,31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洪山区食天大酒店承包经理,住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1号。赔偿义务机关武汉市?口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罗守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涛、王德华[案例正文]:赔偿请求人崔俊峰,男,31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洪山区食天大酒店承包经理,住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1号。赔偿义务机关武汉市?口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罗守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涛、王德华,该局干部。复议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史昌旭,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崔俊峰以错误拘留为由,向?口区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该局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决定支付错误拘留1天的赔偿金25.5元。崔俊
    2023-06-05
    266人看过
  • 罗某友与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管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5)东行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友,男,1973年2月23日,四川省岳池县杨柳乡冬笋沟村人,现在广东省南海市官窑镇大楠宏宇陶瓷厂打工。委托代理人张某俊,男,1966年10月6日,汉族,胜利油田管理局河口采油厂工人,住东营市河口区河盛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某斌,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迟某义,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制股股长。委托代理人张某军,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干警。河口区人民法院就罗某友诉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交管行政赔偿一案,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2004)河行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上诉人罗某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31日公开
    2023-06-06
    279人看过
  • 桂某红诉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1-12-06当事人:何某兵、桂某红法官:文号:(2001)荆行初字第16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荆行初字第16号原告桂某红,男,生于1966年1月,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市福休材料改制厂负责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红旗街桂七房湾10号。委托代理人耿剑波,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地址象山二路6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鹏,该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原告桂某红诉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侵犯财产权、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0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1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桂某红的委托代理人耿剑波、被告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法定代表人何某兵的委托代理人吴某鹏、李某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0年1
    2023-04-24
    384人看过
  • 张某文与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某(2004)东行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文,男,1961年7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委托代理人何某臻(系张某文之妻),女,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青州市郑母镇河子头村人,住东营区商河路花卉市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区人民法院就张某文诉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营分局(以下简称东营工商分局)工商行政赔偿案,作出(2004)东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张某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臻,被上诉人东营工商分局委托代理人欧阳某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04年
    2023-06-06
    154人看过
  • 郝德应与巫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案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05)山行初字第10号原告郝德应,男,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巫山县人,住巫山县龙井乡龙井村三组。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市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小平,重庆市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冯丛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田友刚,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鑫,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德应与被告巫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曾许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劬、人民陪审员何红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德应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小平、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魏鑫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辉、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田友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德应诉称,2005年5月21日早晨,巫山县公安局交警队两位工作人员在县肉联厂冷
    2023-06-06
    317人看过
  • 滕州市公安局与徐继恩治安行政处罚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枣行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公安局,所在地:滕州市龙山东路。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局长。委托代理人傅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姜广彦,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继恩,男,1939年6月出生,汉族,滕州市粮食局退休干部,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126号。委托代理人刘传存,滕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女,现年55岁,汉族,城镇居民,住滕州市北关街接官巷。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00)滕行初字第2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4月26日、2001年5月30日、2001年12月6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傅勇、姜广彦,被上诉人徐继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传存,原审第三人侯贺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确认
    2023-06-06
    427人看过
  • 沈赓诗不服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户政管理案
    原告:沈赓诗,男,1933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法定代表人:赵树强,分局长。第三人:王才美,女,1933年2月3日生,汉族,退休,住所在美国767(N)FAIROAKSAUE#5SUNNYVLECA94086U.S.A.沈赓诗与王才美系夫妻。1989年12月21日,王才美经申请获得美国B?2探亲观光签证。次年3月10日,王才美离沪去美国。1993年7月间,王才美在美国申请定居,同年9月29日美国移民局通知王才美办理定居手续,次年1月25日王才美收到美国移民局颁发的证号为A071780045的外国人居住证。该证有效期从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1月6日止。1994年10月5日,王才美因故从美国返沪,当月18日王才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健康证明、血液检验报告、住所地户口本等,向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提出恢复住所地户口的申请。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经审核,认为王
    2023-06-06
    414人看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
    茅箭区、张湾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的意见(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2001年11月25日)为了保护社会弃婴及其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我市城区义务代养、事实收养社会弃婴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凡已在市民政部门办理义务代养手续的代养子女,不论是否超过收养年龄,可依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全部改办收养。二、对于1999年4月1日以前捡拾的社会弃婴已形成事实的,事实收养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到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一)由收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2023-08-18
    185人看过
  • 王某全与诸城市交通局行政赔偿案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诸行初字第22号原告王某全,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生,汉族,初中某化,胶南市王戈庄镇大哨头村,村民,住诸城市箭口镇前松元村。委托代理人王某贵,男,(系原告之弟),二十岁,汉族,初中某化,诸城市箭口镇前松元村村民,住本村。被告诸城市交通局。法定代表人孙某仁,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某明,潍坊中法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明,该局法规科科长。原告王某全诉被告诸城市交通局行政检查、行政赔偿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贵、被告委托代理人高某明、孙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五日十三时许,驾驶农用三轮车,行至诸城市西外环路潍河大桥北调转车头回行,被告下属单位万家庄交管所工作人员驾车追堵,迫使其冲进路沟内,造成车翻人伤。经治疗仍下肢瘫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
    2023-06-06
    80人看过
  •  地区公安局与市公安部门差异
    这段内容介绍了公安局的级别构成和分工。公安局分为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局,除了县级公安局外,其他级别的公安局通常可以按照城市的分区设立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是地级市设立的公安局,县级市公安局是县级市设立的公安局。虽然级别不同,但承担的职责是相同的。公安局在级别上通常包括: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和县级公安局。除了县级公安局外,其他级别的公安局通常可以按照城市的分区设立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是地级市设立的公安局,县级市公安局是县级市设立的公安局。级别不同,但是承担的职责是相同的。 地区公安局与市公安局的区别地区公安局
    2023-08-27
    283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赔偿主要方式: (1)支付赔偿金。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 更多>

    #行政赔偿
    相关咨询
    • 江阳区民政局分局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泸州市江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南阳花园5号楼(丹阳路十字路口,原江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站二楼),16年9月份搬迁过去的。
    • 市公安局赔偿多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没有统一的标准。
    • 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流程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6
      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警告、罚款裁决或者公安机关拘留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市公安局A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2
      骗子自己制作网站,胡乱发送短信,谁想占便宜就填写资料,骗子套取你的信息,他们冒充司法人员再来联系,你说中奖不兑奖承担违约金,要起诉你,抓你,都是骗子的伎俩,因为你不懂法,骗子也不懂法,骗子的胡说八道,吓唬你把你吓唬住,目的就是骗你转钱给他。记住怎么下唬你,不转帐不联系不上当,不理他是最好的保护自己。
    • 介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