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上的第16条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0:25:09 152 人看过

刑诉法16条的内容是依法不追诉原则。若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等情形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诉法第16条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情况的,不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已经追究的,那么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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