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记者摄影作品信息公司被判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1:52 178 人看过

去年佛山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148件,较2013年下降15.10%,民商事案件占92.50%。在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中,著作权类案件占47%,所占比重较2013年下降13%,专利权、商标权类案件比重略有上升。

佛山中院主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副院长黄学军介绍,随着软件著作权、涉互联网著作权等新类型著作权纠纷的增多,证据保全、侵权认定等问题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去年佛山中院审理的某报社高级记者乔天富与佛山某信息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据了解,乔天富发现佛山某信息公司属下的网站未经其许可,擅自在相关新闻报道中登载了其摄影作品作为附图,认为该信息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信息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其本身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其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因为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属于思想观念和事实,不构成作品。而乔天富拍摄的涉案摄影作品体现了乔天富对取景、构图、聚焦等摄影创作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述的摄影作品,而非简单的事实报道,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涉案摄影作品被附于相关新闻报道中,具有一定的新闻属性,但这并不影响涉案摄影作品因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摄影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佛山中院指出,由于涉案摄影作品不属于新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即使网站在转载时标明了作品的出处和作者,但其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同样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案件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类案件的审理会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充分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著作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佛山中院民三庭庭长刘建红说。

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样化

记者留意到,白皮书显示,2014年佛山法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35件,较2013年增加17件,增幅为94.44%。不正当竞争行为呈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仿冒、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

去年佛山中院审理了上诉人东莞市慧达环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煌龙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威德力机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伊玛(常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佛山中院认定大型工程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与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工程图片作为其自己的工程图片,印于其宣传画册中并在有关展会中派发,其行为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图片中的工程和产品为该经营者所生产和安装,构成虚假宣传。

该案对该类行为明确定性为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商业成果,为自己增加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刘建红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关系到商业诚信和社会诚信,法院将以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为导向,加强竞争保护,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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