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具体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本解释旨在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二、买卖合同成立的判定
对于买卖合同的成立,我们采取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但只要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将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即使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只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三、标的物交付与所有权转移
在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方面,我们遵循以下规定:
1.如果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并且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那么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他可以选择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或者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都将予以支持。
3.关于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我们明确以下规定:
(1)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2)如果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那么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3)如果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那么这一规定将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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