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起诉的时效是多长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债务人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超过三年未向法院起诉的,则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1.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债权人。也就是说,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代位权的标的物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表明,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代位权的结果而直接受偿。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首先,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第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虽然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并不约束债务人。
3.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
对第三人而言,债权是由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人)行使,还是由债务人的债权人来行使并不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任何变化。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第三人对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辩权都可以来对抗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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