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房屋执行异议之诉评判标准
在房产查封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对于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将依据一系列明确的标准进行评判。具体而言,这些标准旨在确保买受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同时维护执行程序的公正与效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买受人的异议满足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
二、法院审查构成要件
在涉及房屋查封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法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成立,主要考量案件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需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同时,书面合同也为法院甄别真实买受人提供了依据。
2.合法占有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买受人需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这里的占有应理解为狭义的直接占有,即买受人实际入住使用。
3.支付价款:买受人需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实践中,常见的可归责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包括忽视权利障碍、忽略政策限制、消极不行使过户权利以及自身违约行为等。
三、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在满足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申请人作为买受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申请人必须是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2.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申请人必须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4.申请人必须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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