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变更期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4 10:40:34 365 人看过

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为了平衡和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赋予了当事人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

(一)合同变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合同变更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合同变更的效力的问题。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改变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人或人的现象。不论是改换债权人,还是改换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移转给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二)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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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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