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优先债权涵盖以下几项内容:
国家税款、雇主应支付给雇员的薪酬、破产程序所需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详细解释如下:
1、国家税款。
税收债权作为一种独特存在的债权,其特性与常规债权有所区别。
首先,税收债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公法体系,而非普遍意义上的私法;
其次,税收债权所蕴含的权利并非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而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税收征收履行关系。
此外,税收债权的主体是国家机构,这使得其相比于一般主体更具特殊性;
最后,从税收的属性和作用来看,税收乃是保障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必要手段,具备显著的公益特征。
国家税款获得优先偿还权的原因在于确保政府财政收入得以维持这一重大任务的实现。
纳税人拖欠的税款关乎整个国家利益,相较之下,普通商业债务仅涉及到特定个体或单个公司自身的权益,因此从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优先偿还国家税款显得尤为重要。
2、雇员薪酬。
对于劳工而言,企业的破产无疑会给他们带来沉重打击。
不仅面临着已经拖欠的薪金无法及时拿到手的困境,而且还可能失去现有就业机会以及后续的工资收入。
因此,在破产法的规范框架内,调整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以减轻雇员损失成为必要之举。
具体做法就是将雇员工资在破产分配过程中确定为优先债权,以便提前得到清偿。
多数国家的破产法均明文规定将诸如工资、津贴等类别的债权列为人先支付的对象,并在对普通无抵押债权偿还前进行偿付。
3、破产程序所需费用。
此部分包含破产管理人、律师、代理人、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薪酬,有关的保险费用,以及破产财产的存储和变现成本支出,诉讼费等各项费用,但并不包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所需的费用。
之所以将破产费用赋予优先处置权,主要由于破产管理人等从业者无法提供免费服务,一旦无经费投入,便会严重阻碍破产财产的妥善治理。
同时,破产费用亦不应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由纳税人群体承担,应由介入破产财产并从中受益的债权人共同承担。
4、其它各类优先债权。
根据各国不同的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某些其它种类的债权亦可能获得优先受偿地位。
例如,在部分国家内,银行储户及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同样享有优先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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