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7:14:50 148 人看过

我不赞成投标专用章只能在企业内部使用的观点。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

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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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3日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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