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担保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8:15:41 182 人看过

一、物权担保的性质是什么

物权担保的性质是: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以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通过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达到确保债权取偿的目的。对债务人履行产生了压力,在客观上使债权获得了预先事实上的清偿。同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同工异曲之作用。

2.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标的特定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反过来说物权拥有标的支配权。所以,可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并从权利的行使中获取优先清偿。担保物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取得标的物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3.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为直接目的。担保物权受偿的作用通过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获得实现。

4.担保物权具有两个效力:优先受偿和留置的效力。担保物权优先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在被担保的债权期限届满而获得取偿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担保标的物以优先清偿债权。担保物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效力,以抵押权最为典型。

二、担保物权可以单独转让吗

担保物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物权需要签合同

设立担保物权时,需要签订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16日 10: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的含义: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如果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一、借款合同到底要不要担保借款合同可以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担保物灭失后担保责任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1、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2、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
    2023-03-24
    364人看过
  •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属性在内容上包括:(1)发生、消灭上的从属性;(2)转让的附随性;(3)抗辩上的从属性,担保人因从属地位取得债务人的抗辩权;(4)特定上的从属性,担保从属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最初约定的债权。一、担保合同的特征是什么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3.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二、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怎样的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
    2023-03-14
    300人看过
  • 什么是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以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损毁、灭失所得赔偿金等代位物上,其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一、物上代位性包含什么内容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赔偿金”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
    2023-02-28
    369人看过
  • 质权是担保物权么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一、质权的特征有哪些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
    2023-02-14
    205人看过
  • 什么是流通性担保物权
    流通抵押权是德国法律对不动产抵押权所划分的一种类型。其成立条件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抵押协议并向土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可作成抵押证书发给不动产所有人,由他交给债权人。抵押证书是抵押权的具体体现,以后转让抵押权时,必须交付抵押证书,但不必再向登记机关登记。按照德国法,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别转让,而必须随债权的出让而共同转移于受让人。这种流通抵押权称为证书抵押,其优点是抵押权的转让迅速简便而且少花费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不使用抵押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的转让必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称为登记抵押。流通抵押权即是可转让的抵押权,一般用于担保长期贷款。一、特殊动产质权需要登记吗建议申请办理登记的。特殊动产一般指的是航空器、船舶之类的,设立抵押是需要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
    2023-03-05
    282人看过
  • 投资性担保物权是什么
    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此种担保物权只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当然发生而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主要有留置权、法定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基于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所发生的费用,故而又被称之为“费用性担保物权”或“融资性担保物权”。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不同,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别。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效力。一般认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例如,《海商法》上规定的对船舶的各种优先权(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的抵押权。适用该原则的情形包括:抵押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留置权成立在先,抵押权成立在后,且留置物所有人为抵押人的情形;质权成立在先,留置权成立在后的情形。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目的特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
    2023-03-16
    215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相关咨询
    • 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2
      首先,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受偿为目的。担保物权以优先支配担保物之交换价值为内容,通过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达到确保债权取偿的目的。对债务人履行产生了压力,在客观上使债权获得了预先事实上的清偿。同程序法上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同工异曲之作用。 其次,担保物权是特定物或权利上的权利。标的特定是物权的本质特征,反过来说物权拥有标的支配权。所以,可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并从权利的行使中获取优先清偿。担保物权利
    • 担保物权的性质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2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
    • 担保的主债权的性质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20
      我国法律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就是指被担保的主合同产生的债权的种类。当事人不能对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设定抵押。在我国,有名合同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除了法律规定的这些有名合同可作为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
    • 担保的性质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1-27
      担保的性质包括附属性,选择性和保障性等,借贷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
    • 担保物权的价值性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3
      担保物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法理依据在于担保物权乃价值权,即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物取得一定价值为内容,此与用益物权以标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形成鲜明对比。是故,若有人故意减损担保物的价值,即危害了担保权人的权益,后者当然有权制止(物上请求权);若担保物的价值形态发生转变,担保权人的权利仍及于转变后价值形态(物上代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