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合同中如何约定质押期限的规定
对股权进行质押的,质押是担保物权一种,所以没有具体质押期限的,主要主债权有效的,质权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有什么内容
股权质押内容为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股权质押的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如下:
1.对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2.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和孳息;
3.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以及质权保全权;
4.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的权利一般包括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以及余额返还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n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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