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向执法部门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口企业如需办理出口退税,可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申报,税务部门将审查退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直属分局和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于200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投入运行,试运行结果表明,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清晰副本(以下简称“证明副本”)数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时效性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程,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根据系统报关单“证明复印件”电子数据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为确保本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I。地方税务、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顺利运行。地方税务、海关部门应建立密切联系、协调运作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数据标准化应用、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和文件打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与海关一道,继续做好出口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和正常使用,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对并准确确认并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单”电子数据。海关申报单“证明单”电子数据核对、确认和提交的时间范围:1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申报单“证明单”,2003年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实报关单“证明单”电子信息时,要求在线数据项必须与出口货物的具体报关项目完全一致,才能确认并提交报关“证明单”的电子数据。必须检查的项目包括: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业务单元代码、备案号、贸易方式、到货国(贸易国)、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号)、交易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号、,商品名称、第一个数量、第一个计量单位、第二个数量、第二个计量单位交易数量、计量单位、总价和货币体系
(三)目前,部分海关已尝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为18位,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按照h883系统报文格式打印,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施H2000系统之前,应提供该报关单的“证明”,地方税务部门可比较编号的最后9位+标志位(0)+项目编号(2位)。所有18位+标志位(0)+项目编号(2位)的比较时间将另行通知
(IV)地方税务部门应及时维护分类规则,及时准确地将国家税务总局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发布的报关数据分类基层。地方退税部门通过报关传输系统监控控制台对不可归类数据进行检查,了解数据的分类情况。当数据不可分时,应及时调整排序方案,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分拣方案调整分拣流程(五)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报关单“证明单”电子数据为:企业每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企业月末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和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出口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抵免申报审核时,可以使用“003”数据
(六)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出口报关单“证明单”等电子信息。报关单“证明单”电子信息核对不正确,出口企业在线确认“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后,不予办理退(免)税,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验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到各地的资料,由当地税务部门管理。海关申报数据在税务系统内传输的验证方法见附件1。各级海关要充分认识到,报关“证明单”电子数据录入和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确保报关单“证明单”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数据的一致性,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因此,各级海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签发报关单“证书”。同时,报关单“证明单”的基础账户数据立即通过海关总署传输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件数据项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单”一经打印,不得手工修改。如果由于输入、网络传输和系统故障需要修改数据,则应恢复原始报关单的“证明单”,并重新打印和上传新的电子数据,不得采用手工填写或修改后盖章的方式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特别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商品的进出口过程中,,文件审核和接收部门必须在进出口单证复核时,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在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复核凭证”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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