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少山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09:21:26 332 人看过

原告金少山,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职员,住资兴市工商银行院同。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州市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熊用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承锋,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株州市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株州市石峰区新建村39栋206号,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少山与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姚永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少山诉称:2006年至2007年原告为被告华润鲤鱼江发电B厂工程项目经理部供应水泥,至今被告尚余货款10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属实。

查明:2006年至2007年原告为被告华润鲤鱼江发电B厂工程项目经理部供应水泥,至今被告尚余货款10万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少山水泥货款10万元,限于2009年3月30日前清偿。如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从2009年4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最高货款利率承担利息给付本金及利息义务;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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