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属于破产债权吗还是债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4 14:31:33 456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属于破产债权吗还是债务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行政罚款被视为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对于那些已经违法但是尚未达到触犯刑事律例的人士实施的,要求其支付一定额度金钱作为惩罚的措施,这是行政处分的主要方式之一。

此种处罚方式广泛应用于各类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中。

在我国,绝大部分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均明确规定了行政罚款这种行政处分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罚款与罚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金是由审判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针对犯罪分子所判处的一种附加刑罚,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其他刑罚的附加刑适用。

而罚款则并非刑罚,不能用于惩处犯罪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施加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二、破产重组诉讼怎么处理

自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日起,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若正处于一审程序阶段,则原受理法院应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负责审理该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而当此类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时,原受理法院应当依照相关程序继续展开审理工作。

同时,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予以暂时停止。

对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首先,对于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暂停执行,由债权人凭借有效的法律文书向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

对于尚未审结且不存在其他被告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应当暂停诉讼,由债权人向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

在企业被宣告破产之后,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将予以终止。

对于尚未审结且涉及其他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案件,应当暂停诉讼,由债权人向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债权申报。

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恢复审理工作。

最后,对于债务人作为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应继续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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