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7:32:42 377 人看过

(湖北省政府人民政府令第180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施行)

--------------------------------------------------------------------------------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指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杂、畜禽、饲料等农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基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批准建立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如商品粮、棉、油及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出口农产品及各种名、特、稀、优农产品集中产区,野生农业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繁殖及良种示范推广基地和蔬菜基地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基地有关的生产、经营、建设和科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农业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的环境监测与管理。其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保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水利、水产、土地、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做好农产品基地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产品基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产品基地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编制农产品基地发展计划与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同级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和省级农产品基地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附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保机构的审查意见。申请建立其他农产品基地的,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经县(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保机构审查同意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基地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监测与评价,并监督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农产品基地,应设立保护标志,并划定四至范围,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农产品基地的保护标志。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基地的基本情况等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农产品基地建立长期定位环境监测网点,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基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农作物害虫害鼠天敌及其栖息、繁殖场所。

禁止猎捕、收购、贩运、销售家产品基地的农业有益生物。

第十一条经营、使用农产品基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改善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的义务,应当开展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建设,推广应用农业环保技术。

单位或个人在承包、租赁农产品基地之前,可以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服务。

承包、租赁农产品基地的,应当保护和改善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在承包、租赁期满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该农产品基地环境质量进行专项监测评价。造成农产品基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

第十二条鼓励在农产品基地内推广应用生态农业技术,提倡建设生态良性循环的农产品基地。

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新的农用化学物质向农产品基地推广应用之前,必须向市(州)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测符合农产品基地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可推广应用。申报与农产品基地有关的农业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必须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生态环境效益证明。

第十三条严禁在农产品基地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提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

向农产品基地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等的,须经县级以上农业环保机构进行检测,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方可提供。

在农产品基地应大力推广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不易分解的农用薄膜,其残膜应当及时回收。

第十四条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严禁向农产品基地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基地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占用农产品基地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征得农产品基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接有关规定办理征地占地手续,并采取防扬散、防自燃、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防止对农产品基地环境造成污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4日 01: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相关文章
  • 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中关于宅基地的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界定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和流转、收回范围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界定农村宅基地的可流转、收回范围。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
    2023-04-13
    81人看过
  • 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的管理,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ナ(5)枨?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交通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的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在建和运营的公路、航道、港口、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サ谒奶酢〗煌ɑ?础设施环境监测是交通环境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通过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掌握变化趋势,
    2023-06-08
    266人看过
  • 湖北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
    经1998年5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加快我省蔬菜产业的发展,保证城镇的蔬菜供应,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工作。市(含地区、州、直管市,下同)、县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各级土地、计划、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工作。第四条各市、县应建立蔬菜基地。蔬菜基地的面积按城镇常住人口确定,大、中城市人均面积不少于0.04亩,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均面积不少于0.03亩。规模较大的建制镇也应建立蔬菜基地,其面积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条建立新蔬菜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二)蔬菜生产的自然地理条件适宜;(三)
    2023-06-10
    62人看过
  •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确保收集和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一)食品安全监测评估和总体趋势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全省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能够对全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
    2023-06-07
    371人看过
  • 湖北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饮食服务业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饮食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饮食服务业是指餐饮业、旅馆业、照相业、美发美容业、浴池业、洗染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饮食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市(含地区行署、州、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各级劳动、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贸易主管部门做好饮食服务业管理工作。第五条贸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饮食服务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组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属同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向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维护公平竞争,培训从业人员,为会员排忧解难等。行业协会接受贸易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第七条经营
    2023-06-07
    147人看过
  • 江苏省地面水环境功能类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强化水环境管理,防治水污染,合理利用水资源,重点保护好全省饮用水源,切实贯彻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江苏省地面水水域功能类别划分表》中的河流(湖、库),均按划定的功能类别进行管理,分别执行相应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表中未列入的水体的管理,作如下规定:对生活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对目前作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一般渔业水域和以农业用水为主兼有水产养殖功能的水体,按地面水环境质量三类水标准执行;只作农业用水和一般
    2023-04-24
    197人看过
  • 湖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有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管理,适用本办法。征地安置留用地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的
    2024-01-13
    53人看过
  •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均适用本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第四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
    2023-05-05
    454人看过
  • 徐州市国省公路环境管理办法
    经2004年3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三月八日第一条为创造安全、整洁的国省公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环境管理是指对公路沿线法定范围内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实施的统一规划、协调、控制、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公路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交通、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国省公路沿线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省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无边沟的,从路缘石外缘起8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具体用地的确认,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内的区域为公路建筑
    2023-06-08
    466人看过
  •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国光二○○一年十二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
    2023-06-07
    308人看过
  • 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客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用文字、绘画、图像以及其他表达方式,在建筑物、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媒体上设置、张贴、绘制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户外广告业务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地、市、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地区行署,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工商、城建、交通、公安、土地管理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规划。具体规划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修建户外广告设施,必须事
    2023-04-24
    415人看过
  •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城建档案范围包括:(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二)城市规划方面的
    2023-06-10
    371人看过
  •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023-06-10
    451人看过
  • 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1998年8月11日)[苏环计(98)32号苏财工(98)116号]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以下分别简称“科技发展基金”和“标准化建设基金”,统称“基金”),促进全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根据江苏省环保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苏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基金和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基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由省环保局集中掌握,省财政厅监督使用。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工交处和省环保局计财处负责。二基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第三条基金来源(一)标准化建设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3%。(二)科技发展基金的来源为从全省每年排污费的80%部分中提取排污费收入总额的2%。第四条基金的使用原则(一)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二)科技发展基金30%作为
    2023-04-24
    450人看过
换一批
#消费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
    词条

    产品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产品一般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即核心产品、基本产品、期望产品、附加产品、潜在产品。 产品是“一组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 更多>

    #产品
    相关咨询
    • 湖北农业养殖基地怎么办理?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30
      养殖基地遇到拆迁,补偿涉及到几个部分: 第一,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第二,养殖基地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基地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基地
    • 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 简单)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
    • 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基本概念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2
      在国家和本省禁止开采海砂、取土的海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取土活动。严格限制在海岸采石、挖砂、取土,防止造成海岸侵蚀。
    • 湖南省环境规范法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湖泊流域内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布局,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湖泊流域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禁止新建造纸、印染、制革、电镀、化工、制药等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对已有的污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 湖北石首农村宅基地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1-19
      1、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湖北农村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