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以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标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依据的具体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性。此外,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一些领域还制定了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标准,以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提高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这些标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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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人员对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不服应怎么办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17不服药监行政处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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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是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你可以参考我国于2002年7月10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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