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收回赠与房
于某称,2012年8月17日,儿子高某利用她不识字,通过诱骗与其签订《赠与合同》,将她在李沧区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随后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人变更为儿子高某。但是从2014年春节前开始,儿子对于某的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经常辱骂、冷落,拒不照料饮食起居,不履行赡养义务,作为80多岁的老人,于某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某请求撤销房屋的赠与。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于某共有6个子女,被告高某是小儿子,涉案房屋是于某与其再婚配偶姜某离婚后出资购买的,是于某的个人财产。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保证不发生以下任何情形,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争执赠与是否应撤销
于某表示,以前的工资都是高某帮助提取,2014年1月19日,她去了银行取钱,高某得知后很生气,打电话和于某的小女儿说,母亲已经能自己取钱了,以后就不需要照顾了。从那以后,高某经常因为此事和母亲吵架,于某非常生气,决定将赠与的房屋要回来。
高某辩解称,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而且双方依据该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他也依约让母亲继续无条件在房屋内居住,并且住在大房间,他们一家居住在小房间,因此没有违反赠与合同的约定。高某和妻子从事个体生意,早晨6时前出门,晚上11时左右才回家,母子俩共同生活了近20年,一直是各自做饭吃,因此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至于涉案房屋的水、电费由谁交纳与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没有关联性。
判决受赠房返还母亲
法院认为,高某是否全面履行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是认定原告是否有权撤销赠与的关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尽管在家庭纠纷中,母子双方也许均有过错,但高某作为儿子、晚辈,常年与母亲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更应该主动照料母亲的起居饮食,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关怀。而高某不但在日常生活中未尽到赡养义务,更在母亲生病时不管不问,而且还需要母亲为其承担取暖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致使老人的精神备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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