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社会保险机构经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20:05:36 267 人看过

江西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赣财社字[1999]11号、赣劳社[1999]1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劳动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正常工作,在《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方案》出台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险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当地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三个专用账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在1999年3月底以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活期账户上的金额全部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定期存单、国债券应逐笔列出清单,一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

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从1999年4月份开始,将当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全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每月需要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拨款申请单,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可暂存1—2个月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费用。

五、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结合1998年底实有正式职工人数,将人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六、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经费,应包括工资、津补贴和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公务费用,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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