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可能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1、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分别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当事人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时,原告自然是投保人或保险人;
2、在人身保险中,除投保人和保险人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当事人还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能与被保险人不一致。
原告潘某邵某诉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潘某、邵某诉被告某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06)高新民初字第250号
原告潘*慧,女,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
510132195410102421.
原告邵-兵,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普兴镇新坝村2组18号。身份证号:
510132197608102418.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何*伟,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永丰路21号。
负责人田*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尧,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43号9栋2单元3楼10号,系被告工作人员。身份证号:
510102680818407.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潘*慧、邵*诉被告保险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理,于2006年2月23日、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慧、邵-兵的委托代理人何*伟、被告保险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李*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邵*云(已死亡)在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于2005年6月15日为公司所有员工购买了大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大地附加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种险种。保险分公司收取三旺集团保险金后出具了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医疗保险金1万元,身故保险金9万元,保险期从2005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2005年11月7日邵*云在施工时被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邵*云在新津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于2005年12月1日因骨折导致肺栓塞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分公司应按规定向死者亲属支付应得的保险金,保险分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请求判令保险分公司支付邵*云的医疗费保险金1万元、身故保险金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2005年6月15日由分公司签署给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的保险单,该保险单上载明成都三旺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公司员工交纳了保险费、保险金额为主险每人9万元,附加险每人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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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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