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的基本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8:12:36 464 人看过

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指当事人自愿原则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在这一原则中必须要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员和仲裁机构;(2)独立原则:指仲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及个人的干预;(3)合法、公平原则:指仲裁基于法律及客观事实,公平公正,并且仲裁是一裁终局。

一、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不外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二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根据自愿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这就形成了“裁审自择”、“裁审分轨”的双轨体制。

根据强制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无须协商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人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有的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有的国家则规定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形成“裁审衔接”的单轨体制。

1、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

(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

(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2、中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步骤如下:

(1)申请;

(2)受理;

(3)调查;

(4)调解;

(5)制作调解协议书

二、从仲裁与诉讼的比较来看,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仲裁程序快捷、高效

首先,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积案严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

3、不当干预较少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里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做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据自己意愿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

4、当事人自主权较大

首先,在是否仲裁的问题上,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其次,在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问题上,当事人自主决定,增加了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再者,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上,当事人可以取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不但解决了纠纷,而且不至于激化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5、仲裁保密性强

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仲裁的进行均不对外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6、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只在本国领域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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