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规定:涉外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规定:(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管辖权?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谁审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确定管辖权是非常重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确定管辖权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如案件涉及的外國领土范围、案件标的额、当事人国籍、语言、文化背景等。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在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这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更高的审判权力和更好的审判条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中级人民法院也有更多的资源和经验来处理这类复杂的案件。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由多个因素决定,如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案件标的额、当事人国籍、语言、文化背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管辖权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如案件涉及的外國领土范围、案件标的额、当事人国籍、语言、文化背景等。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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