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规则
人民法院审查被害人的陈述,首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则,主要是:
(1)对被害人陈述来讲是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对于被害人向上述三机关进行控告时都应接受。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接受,不允许推脱不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人,应制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2)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控告,接受控告的人员应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报案和控告是其拥有的权利。鼓励被害人针对案件情况做出陈述,但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得夸大与缩小,更不得捏造、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在此,诬告与错告是有本质区别的。
(3)是否遵循了严禁以威逼、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规则,是否保证了被害人客观的充分的陈述条件。这是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结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在收集时应注意既不能利用被害人主动控告、急于惩罚犯罪的心理对其进行“诱导”,也不能在被害人对诉讼持消极被动态度,不愿积极配合时而急于求成,对他恨铁不成钢,施加压力,从他嘴里硬掏“材料”。
(4)询问被害人是否遵循了应分别进行的规则。这一规则与收集证人证言相同,当一案有数个被害人时,应分别地进行询问,以免他们互相“统一口径”,人为地形成“异口同声”。询问的地点,既可以在被害人住处或单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有的案件在审判之前或不应公开审理的,还要注意为被害人保密。例如,前些年就有报载,某强奸案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三番五次乘摩托车到其住处取证询问,弄得街巷邻居议论纷纷,被害人为顾全面子,索性否认了原控告的事实,这样的教训必须汲取。在开庭审理时,如有的被害人确实有正当理由不愿出庭作证,亦不可勉为其难,可用宣读他的陈述笔录或放他的录音资料代替。
(5)是否遵循了征得本人同意非强制的规则。为了确定被害人的身体特征,伤势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但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这一规则也适用于被告人,但对被告人有强制性。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因为他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身心受到摧残,不应在由人身检查而增强其受辱感。如强行检查,有时会引起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反抗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尤其对妇女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鉴定更要特别慎重,严格依法进行。
(6)是否遵循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规则。被害人除有控诉权外,对不予起诉的决定有申诉权;在法庭审理中还有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应当保障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不得剥夺或限制。但是,也应防止被害人滥用这些权利无理取闹,胁迫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对被害人的要求,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决不无原则迁就,又要耐心地引导教育搞好善后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即所发生的事实是否为被害人亲眼目睹、听到的或直接感受到的,如果是被害人亲眼目睹或直接感受,应查明被害人当时神志状态是否能够清楚、正确的表达,能否明了是侵害人所为;如果被害人听到的,即应当查清所传来的是否与此案有相关联,是否真实、合法。在此种情况下最好将原先叙述的人能够作为一个证人出现在法庭上陈述所发生的一切,将此证言与其它一些证据相互印证,能够更有助于增强其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3、对于被害人所陈述的整体内容结构来看,前后是否一致,有无出现前言不达后语,是否有其相互矛盾之处,对所陈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目的、手段及其它特征,是否一致,是否有违悖逻辑、有悖情理的地方,当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辩解有重大出入,又缺乏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时(有些强奸、盗窃抢劫案就是这样),首先应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进行核实,如因时过境迁确实无法收集其他证据,则可细致地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情节有无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能否自圆其说,还应考虑在当地的具体环境中,何者较为合情合理。由于这两种证据各执一端,不可草率从事,主观臆断地作出根据不足的判决。否则,就会造成罚不当罪或罪不当罚的错误。
4、当被害人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重大出入时,除考虑重新或补充鉴定、重新或补充勘验检查,继续收集新的物证、书证外,还可以精心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环境、心理状态以及多次陈述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度,以判明是否有虚假陈述的成分,谨慎防止“假被害人”的出现(例如将通奸说成是强奸、将盗窃未遂说成既遂);或者相反,隐匿了真正的被害人。总之,既不能允许“假被害人”诬陷无辜,也不能允许真被害人含冤负屈,使法律和正义无从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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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是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被侵害而作为当事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包括受害人的伤情、被害人的目击证言、被害人的直接被害陈述和间接被害陈述等。被害人陈述的特点是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犯罪行为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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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 还需要其他证据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9被害人陈诉,只是证据的一个方面,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需要其他证据,强奸属公诉案件,建议报警,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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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陈述不一致怎么办?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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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和加害人家庭暴力的陈述对其可信度该如何认定?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1“《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一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说法。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实。但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捏造自己被配偶殴打、凌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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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对被害人陈述如何认证?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8一.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电子邮件有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该电子邮件的效力相当于元件;目前在中国,电子签名应用比较少,若没有电子签名则如何证明其真实性: 1、向法庭提交打印稿,交对方确认; 2、对方不予确认,则应与电脑中源文件核实; 3、若电脑携带不便,可以事先用公正方式予以核实;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为保证邮件的真实可靠,最好使用邮件服务商的邮件服务器中保留的邮件,可信性更大;2、需要有证据证明该邮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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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