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7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对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荆某、汪某、杨某等四人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至17500元不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镇江范围内成功办理的首例涉及重大破坏环境的犯罪案件。
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荆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常州市某树脂有限公司分管生产的被告人杨某签订了危险废水处理协议。被告人杨某明知荆*平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节省费用仍将生产树脂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交给荆某处理。被告人汪某、张某明知荆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接受荆某的指使,于2007年3月至5月间,先后5次至常州市某树脂有限公司用槽罐车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拖运回废水,直接倾倒至越渎河丹阳导墅段等地,荆某从中获利17500元,李某、汪某各获利500元。
2007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荆某、汪某又受荆某的指使至常州某树脂有限公司拖回一槽罐车废水,于6月2日凌晨至越渎河丹阳市导墅镇葩桥段,将废水直接倾倒在河内,致使越渎河被污染,继而污染了**镇自来水厂的取水口。**镇自来水厂被迫于6月2日中午12时停止供水,致使全镇的生活、生产受到影响,造成**镇自来水厂等多家单位经济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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