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农村老汉与省城的一家大公司签订了蔬菜预约种植合同,收获季节,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前来收购,致使36万余公斤蔬菜变质霉烂。所幸,老汉提前对此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最终赢得了官司。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2004年9月,肥城市汶阳镇姜华村农民姜广明与驻地在济南的山东某种苗公司签订了《洋葱预约种植合同书》,约定种苗公司提供洋葱种子,姜广明负责种植,合同并规定了收购方式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姜广明购买了55亩地的洋葱种子,联合当地另外两名农民,投资20多万元种植洋葱66.29亩,后由于购买包装袋和支付人工工资等管理费用,又花费了十多万元。
2005年5月,姜广明将收获的36.45万公斤洋葱按合同约定的等级要求,用网袋装好,堆放到公路边,等待种苗公司来车收购。然而,40天过后,虽经姜广明多次催促,仍未见到对方的影子。7月10日,他向种苗公司发出了催收函,对方仍未前来收购。眼看成堆的洋葱要变质霉烂,7月14日,他来到泰安市公证处要求进行证据保全。7月16日,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姜广明的承包田进行了实地勘测和现场拍照,制作了公证书。
以这份公证书为依据,姜广明起诉至肥城市法院,要求种苗公司承担违约金11万元,赔偿损失97436.40元。庭审中,姜广明自愿放弃了要求种苗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种苗公司未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姜广明虽种植了66.29亩,但购买的是55亩地的洋葱种子,违约金应按55亩计算。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种苗公司支付给姜广明违约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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