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9:13:39 255 人看过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占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由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复垦新农田。平衡耕地占用与补偿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要求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开垦耕地的责任人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具体负责人如下:

①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后供应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土地征用义务,土地征用成本可计入建设用地成本,但责任必须由县、市人民政府承担;(2)城市建设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验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镇建设占用的耕地进行复垦,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验收。同时规定,不具备复垦条件或者复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省人民政府在耕地占补平衡体系中的职责包括制定耕地复垦规划,监督组织建设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进行耕地复垦。补充耕地规划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直辖市、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占用耕地进行城市建设的,由直辖市、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补充耕地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名称、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补充耕地实施单位、已完成补充耕地、拟完成补充耕地的位置和数量、位置补充基本农田用地面积等。所提交材料中的附图应包括:标明补充耕地方案位置和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土地整理属于新增耕地的,应附现行土地整理图和规划图,比例尺为1:10000比例尺1:2000;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附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补充耕地方案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是否落实了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和实施单位;

②是否确定了补充耕地的位置和面积;

③审核的方式和方法补充耕地是否适宜;

④补充耕地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⑤建设是否占用基本农田,要审查补充基本农田的选址是否落实,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为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的平衡,应按照不降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原则,按不同等级对补充耕地数量与质量进行换算。目前,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数量不减少,不得以补充优质耕地为理由减少补充耕地数量。实行按等级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转换,应以“占一补一”为基础,提高补充耕地的等级。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如果补充耕地的等级达不到占用耕地的等级,应根据等级转换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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