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建设用地:土地审批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7 08:34:04 302 人看过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快城市发展,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率,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城区(东昌府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告如下:

一、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与项目立项的审批机关级别一致。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或审查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上报材料,现场勘测后,作出预审意见。对需省级预审的,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由省厅作出预审意见。

二、立项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申请立项。

三、规划调整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四、土地征收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唯一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用土地。

(一)征地前的公告。国务院28号文件中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现场调查。到被征地村、组,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以此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

(三)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四)拟定一书四方案。按照《关于印发试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文书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41号)和《关于印发征地批后实施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35号)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工作分工,以上工作均由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完成)

(五)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拟定好一书四方案后,将相关材料、图纸及有关立项文件等,组成卷宗,报送大厅窗口。窗口负责审核卷宗材料,相关人员现场勘测后,出具审查意见,并代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草拟用地申请。

(六)窗口工作完成后,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

(七)市政府审查后,行请示。由科室上报省厅。

(八)经省批复后,由各分局负责,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地方案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审批。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各分局组织实施。将征地补偿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根据具体安置途径进行拨付,并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五、供地

(一)批次征收土地完成后,由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相关材料送达窗口,窗口审核后成卷。

(二)向市政府起草用地请示,初步核定土地出让金等规费。

(三)报市局办公室,提请会审会。会审通过后,通知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

(四)费用交齐后,局领导签字、盖章,由窗口负责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政府审批后,由窗口交用地单位审批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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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1日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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