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欺诈消费者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4:24:12 14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在消费过程中,并不允许经营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有欺诈的行为,若是有欺诈行为的话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将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的规定受到处罚。一般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同事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欺诈消费者行为要如何处罚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存在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都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等行为的。如果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则其应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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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8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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