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回避程序适用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6:04:18 397 人看过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执法人员本人是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所谓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是指除上述有利害关系外的关系,如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有可能利用这些关系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为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

(二)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三)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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