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多分财产虚构债务案例介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9:21:39 367 人看过

离婚时为多分财产虚构债务

案例介绍:离婚才三个月,就被前夫的债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前夫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近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这笔债务的形成过程存在诸多疑点,以夫妻一方涉嫌虚构债务为据对夫妻共同债务未予认定。判决之后,三方均服判息诉。

阿英家住广州市番禺区,与阿刚结婚10余年。去年3月30日,她因与阿刚产生矛盾,向番禺法院起诉离婚。4月20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中,阿刚称,他在1998年、1999年共向朋友麦某借款30万元,用于经营一家私营公司。对此,阿英反驳说,此公司早在1998年就清盘了,况且她根本不认识麦某,更不清楚阿刚跟麦某之间有借款一事。鉴于阿刚对这笔30万元的债务拿不出证据来证实,法院对此未予认定。5月28日,番禺区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之前两人共同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产,法院判决归阿刚所有,同是他需将房款的一半14万元补偿给阿英。判后,双方均未上述。

就在两公婆对簿公堂的同时,4月21日,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刚返还借款30万元。5月19日,该案开庭审理,阿刚当庭承认了30万的债务,法院据此当庭判决阿刚清偿麦某30万元。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这起借款纠纷,阿英以为就此了结,然而,2004年9月17日,也就是在阿英与阿刚的离婚判决生效约三个月后,麦某又将阿英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阿英对阿刚30万元的债务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阿刚则作为第三人参诉。麦某表示,阿刚是在与阿英的婚姻存续期间向他借钱,这笔债务本属夫妻共同财产。可阿刚为了恶意逃债,就拿离婚来规避法律,明显是在转移财产。因此,他要求阿英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阿英称,这笔30万元的债务她此前全然不知情,而且,阿刚对与麦某借款的事态度积极配合,对30万债务欣然接受,行为不符合逻辑,这笔债务属于虚假债务。对此,阿英要求对前夫出具给麦某的总额为30万元的两张借据进行笔迹鉴定。

同年10月25日,阿刚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称自己出具两张借据是2004年4月补立。翌日,麦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称两张借据是他在多次要求阿刚未果的情况下,阿刚于2004年4月所立。

法院审理认为,阿刚向麦某出具的借据是阿英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写的,说夫妻二人合意共同确认借款,有违逻辑及生活常理。另一方面,当时阿刚在离婚诉讼中是极力主张该债务是共同债务,麦某当时也知道阿刚和阿英正在办理离婚,如果麦某认为该债务是阿刚夫妇合意共同举债,应该由阿英确认,如遭到拒绝,应申请追加阿英为共同被告或者在诉讼中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此,尽管阿刚倒签日期的借据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由于上述理由,不能证明该债务是阿刚夫妻两人的共同债务。番禺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对原告麦某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判决。

离婚多分财产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规定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以及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有上诉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这并不影响财产多分或者少分。总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原则有多个,但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不论女方是否有“过错”),没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这个基本原则分割财产。也就是说,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可以协商解决。但是,一般情况下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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