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六日
东丽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我区新增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好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引发的土地供应趋于紧张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下发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经国务院或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主要包括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用地,其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亦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用地单位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供地手续。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外,均应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使用本区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产业政策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必须按照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确定合理的用地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用地面积超过行业用地定额指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批准,凡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其新申请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必须严格控制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限制的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多层标准厂房,对适合于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行业,原则上应建设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
第六条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实施,对分期实施的,每期项目占地规模应根据实际入区企业的数量、规模和控制指标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存在土地闲置问题的,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者(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拟订该宗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1)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2)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3)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第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依照本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九条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应统一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绿化设施,并按功能分区合理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其中,绿地率不低于35%,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规划用地总面积的7%.第十条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别墅、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并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行政办公用房占用土地面积,其规模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以内。
第十一条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天津市各级开发区、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控制指标的技术规定》。
东丽经济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顷,土地利用强度不低于0.5.其他开发区、园区及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公顷,土地利用强度不低于0.4.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总投资。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土地取得费用。
土地利用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土地利用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规国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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