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裁决程序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21:34:38 331 人看过

房屋拆迁裁决程序有以下这些: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仲裁庭评议和裁决程序有哪些?

(1)经开庭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休庭评议,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2)仲裁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宣读裁决。宣读裁决时,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读裁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等;(3)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本案定期裁决;(4)由书记员宣读仲裁庭审理案件笔录或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或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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